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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明天到南ao去。
在行长办公室,王显耀对夏天说:“你到财务室支取一万元备用金。”
夏天问:“一万元够了吗?”
王显耀说:“我看够了。另外,你要注意:到南ao原本只有我两个人去的,考虑到我们听不懂潮州话。才叫上李朝阳。有些事,面不要撒得太开,要把握住分寸。”
夏天说:“好的,我注意把握。”夏天说完,在心里想道:“这就是王行长的精明之处,什么事都留有后手。但也难怪,这是他刚来湖贝支行时经手审批的贷款啊!”
有趣的是:当初,不太懂金融业务的王显耀被总行赶鸭子上架似的派往湖贝金融服务社——也就是现在的湖贝支行接替庄宇,在存款迅速大幅减少、借无可借、经营风险凸现的紧急关头,为了拉进引存放贷的大额定期存款,经请示总行,批准办理了两笔贷款。一笔是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350万元,另一笔就是这个深圳雄鹰工贸公司的2700万元。当时,这两笔贷款为湖贝支行融进了7300万元一年期存款,算是解决了一时的燃眉之急。不料,一年不到,发现两笔贷款都出了问题,从此沾上了官非。这对王显耀来说,的确是不小的打击,并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话说夏天回到自己办公室,便推敲起有关南ao方面的有关材料来。其中一份是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该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94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园寿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总经理。
被告: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一涛,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13.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 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鹰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当然公司应在其质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雄鹰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 27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原告。上述款项,雄鹰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清偿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偿还1200万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雄鹰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支取质押存单。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00由当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当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3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翻开另外一份南ao银行伍行长传真过来的,由南ao的上级政法部门于1996年9月中旬签发的文件,文件写道:
广d省汕t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汕市检(1996)第xx号
通 知
国有银行南ao支行:
我院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立案侦查你行原行长申招友玩忽职守、珠hai当然公司王峰等人贷款诈骗案。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申招友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为珠hai当然公司王峰等人虚开人民币定期存款单七份,合计总金额17000万元。现在。这些存款单已经被王峰等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五笔共计13700万元。其中,广d华信金融公司贷款3000万元,广z中农信金融公司贷款3000万元,国有银行石家庄二办贷款3000万元。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贷款2700万元,广z粤国信投资公司贷款2000万元。此外,申招友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通缉、抓捕、追赃的工作目前正在展开。案件涉及部分经济纠纷,有关单位现已就本案的经济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意见,根据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优先查处的原则,本案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及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应等我院查清有关犯罪事实之后再行处理。
现将以上情况告知你行,并请贵行对本案有关款项暂不办理划转支付。
特此通知。
广d省汕t市人民检察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看完材料后,夏天想:两份文件都是有根据的。但是,就事论事而言,这个案子的执行,可能会因为一些地方上与部门利益上的原因,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也是贷款经办人起初未曾想到的。就连半途插入批准贷款的王显耀、陈作业现在也还做着恶梦呢!
正是:
空存哪能实取?假戏不可真做;
骗子只可招摇,君子苍天护呵。(未完待续。。)
备明天到南ao去。
在行长办公室,王显耀对夏天说:“你到财务室支取一万元备用金。”
夏天问:“一万元够了吗?”
王显耀说:“我看够了。另外,你要注意:到南ao原本只有我两个人去的,考虑到我们听不懂潮州话。才叫上李朝阳。有些事,面不要撒得太开,要把握住分寸。”
夏天说:“好的,我注意把握。”夏天说完,在心里想道:“这就是王行长的精明之处,什么事都留有后手。但也难怪,这是他刚来湖贝支行时经手审批的贷款啊!”
有趣的是:当初,不太懂金融业务的王显耀被总行赶鸭子上架似的派往湖贝金融服务社——也就是现在的湖贝支行接替庄宇,在存款迅速大幅减少、借无可借、经营风险凸现的紧急关头,为了拉进引存放贷的大额定期存款,经请示总行,批准办理了两笔贷款。一笔是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350万元,另一笔就是这个深圳雄鹰工贸公司的2700万元。当时,这两笔贷款为湖贝支行融进了7300万元一年期存款,算是解决了一时的燃眉之急。不料,一年不到,发现两笔贷款都出了问题,从此沾上了官非。这对王显耀来说,的确是不小的打击,并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话说夏天回到自己办公室,便推敲起有关南ao方面的有关材料来。其中一份是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该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94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园寿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总经理。
被告: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一涛,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13.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 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鹰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当然公司应在其质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雄鹰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 27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原告。上述款项,雄鹰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清偿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偿还1200万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雄鹰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支取质押存单。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00由当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当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3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翻开另外一份南ao银行伍行长传真过来的,由南ao的上级政法部门于1996年9月中旬签发的文件,文件写道:
广d省汕t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汕市检(1996)第xx号
通 知
国有银行南ao支行:
我院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立案侦查你行原行长申招友玩忽职守、珠hai当然公司王峰等人贷款诈骗案。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申招友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为珠hai当然公司王峰等人虚开人民币定期存款单七份,合计总金额17000万元。现在。这些存款单已经被王峰等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五笔共计13700万元。其中,广d华信金融公司贷款3000万元,广z中农信金融公司贷款3000万元,国有银行石家庄二办贷款3000万元。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贷款2700万元,广z粤国信投资公司贷款2000万元。此外,申招友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通缉、抓捕、追赃的工作目前正在展开。案件涉及部分经济纠纷,有关单位现已就本案的经济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意见,根据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优先查处的原则,本案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及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应等我院查清有关犯罪事实之后再行处理。
现将以上情况告知你行,并请贵行对本案有关款项暂不办理划转支付。
特此通知。
广d省汕t市人民检察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看完材料后,夏天想:两份文件都是有根据的。但是,就事论事而言,这个案子的执行,可能会因为一些地方上与部门利益上的原因,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也是贷款经办人起初未曾想到的。就连半途插入批准贷款的王显耀、陈作业现在也还做着恶梦呢!
正是:
空存哪能实取?假戏不可真做;
骗子只可招摇,君子苍天护呵。(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