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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电话,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电话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出售。201×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发票。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发票,发票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钟大鹏问:“你给你大哥的冬虫夏草你有没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场价。”
“这个不好说,我说100万我说1万,有谁能证明?有谁能鉴定?再说这是生意秘密,与本案无关。”
有的听众认为钟大鹏提得问题傻乎乎,没有水平,其实不然,他是借殷企业二弟之口,告诉大厅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虫夏草的价格无法确定,更何况该赃物已经消毁。
到了这时候,直接证人当事人殷企业不来,仅有殷企业二弟之口,是证明不了殷企业到底送了多少冬虫夏草给杨阿伟的,是证明不了开虚假发票一事的。尽管有辩护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出示的证明书,但这样证明书谁都会提出质疑,认为是辩护人自己开的虚假证明书是正常的思维。殷企业二弟之言想要为杨阿伟洗脱这宗受贿罪是苍白无力的。
这种厉害关系冠兰、钟大鹏、英花是知道的。当事人证人不来,不翻供怎么帮忙?
冠兰急了,因为冠兰答应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她一把;钟大鹏急了,因为钟大鹏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为徐琳通过英花的老公关系找上了英花的家门。
英花的老公在阳明区当社保局局长。说来无巧不成书,她老公最早是区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科员,从科员到副局长到社保局局长,是徐琳一手扶他上马的。竞争副局长的岗位时,夫妻俩还专门拜见徐琳,请徐琳局长出手相助,提携之恩,永记在心。在徐琳的运作下,英花老公如愿以偿当上副局长。不久,社保局局长因违纪挪用公款免职,区委初定由区纪委副书记暂时主持社保局工作,征求意见时,徐琳此时是分管副区长了,力荐英花老公,说社保工作不比其他行政工作,一定要熟习相关业务的人来领导,英花老公不仅清正廉洁,而且业务精熟。就这样,区里给了英花老公独当一面工作的机会。果然,英花老公不负众望,工作出色,不久任命为社保局局长。官场上谁都清楚,副局长与社保局局长无论权力重用不可同等而语。英花夫妇为此感激涕零。
当徐琳来到了英花家,不等徐琳把话说完,英花就答应尽自已的能量一定帮她一把,同时告诉徐琳,法院审理时涉案当事人证人当庭的言证,相当重要,尤其是受贿之类的案子,如果当事人证人当庭翻供,法院一般都采用这样的证据。话说得这么明了,而且与辩护律师说得一样,证人到庭的是何等的重要,徐琳死死的揪着证人不放。
庭前会议,当钟大鹏说庭审将提供新的证据并提出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英花没反对,表示同意。会议后在没人的场合,她对冠兰说:“冠姐,杨阿伟的第一夫人徐琳蛮会做人的,我老公就是她一手提拔的,唉,我不知道怎么办好?”
冠兰笑了一下回答:“哦,我知道了,谁叫我们是姐妹呢?”下面的话还要说下去吗?
中国的人情世故太复杂,找熟人办事似乎是一种惯例,这种惯例的演绎,为行贿受贿提供了温床。在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不管是谁工作之余上法官的家门,或者请法官到酒楼茶楼一坐,谈案子方面的事请求帮忙都涉嫌行贿或者类似我国妨碍司法公正罪。再说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人愿意出面为案子上的说情,如果请之,人家会感到奇怪,反问,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不感到这是犯法或者说不感这是耻辱吗?而我国反过来了,你怎么这种蠢,不去找人说情?而被请出面的人为之说情的也乐此不彼。这种现象司空见惯,成常生态了。这既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也是两种法制的观念。
像冠兰、英花面对的这种情况,按有关的规定是绝对不能在家里与来求情的人见面的。但是她们拒绝得了吗?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与国情。
这还算好的,冠兰、英花仅从情字和面子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原... -->>
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电话,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电话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出售。201×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发票。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发票,发票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钟大鹏问:“你给你大哥的冬虫夏草你有没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场价。”
“这个不好说,我说100万我说1万,有谁能证明?有谁能鉴定?再说这是生意秘密,与本案无关。”
有的听众认为钟大鹏提得问题傻乎乎,没有水平,其实不然,他是借殷企业二弟之口,告诉大厅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虫夏草的价格无法确定,更何况该赃物已经消毁。
到了这时候,直接证人当事人殷企业不来,仅有殷企业二弟之口,是证明不了殷企业到底送了多少冬虫夏草给杨阿伟的,是证明不了开虚假发票一事的。尽管有辩护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出示的证明书,但这样证明书谁都会提出质疑,认为是辩护人自己开的虚假证明书是正常的思维。殷企业二弟之言想要为杨阿伟洗脱这宗受贿罪是苍白无力的。
这种厉害关系冠兰、钟大鹏、英花是知道的。当事人证人不来,不翻供怎么帮忙?
冠兰急了,因为冠兰答应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她一把;钟大鹏急了,因为钟大鹏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为徐琳通过英花的老公关系找上了英花的家门。
英花的老公在阳明区当社保局局长。说来无巧不成书,她老公最早是区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科员,从科员到副局长到社保局局长,是徐琳一手扶他上马的。竞争副局长的岗位时,夫妻俩还专门拜见徐琳,请徐琳局长出手相助,提携之恩,永记在心。在徐琳的运作下,英花老公如愿以偿当上副局长。不久,社保局局长因违纪挪用公款免职,区委初定由区纪委副书记暂时主持社保局工作,征求意见时,徐琳此时是分管副区长了,力荐英花老公,说社保工作不比其他行政工作,一定要熟习相关业务的人来领导,英花老公不仅清正廉洁,而且业务精熟。就这样,区里给了英花老公独当一面工作的机会。果然,英花老公不负众望,工作出色,不久任命为社保局局长。官场上谁都清楚,副局长与社保局局长无论权力重用不可同等而语。英花夫妇为此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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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当钟大鹏说庭审将提供新的证据并提出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英花没反对,表示同意。会议后在没人的场合,她对冠兰说:“冠姐,杨阿伟的第一夫人徐琳蛮会做人的,我老公就是她一手提拔的,唉,我不知道怎么办好?”
冠兰笑了一下回答:“哦,我知道了,谁叫我们是姐妹呢?”下面的话还要说下去吗?
中国的人情世故太复杂,找熟人办事似乎是一种惯例,这种惯例的演绎,为行贿受贿提供了温床。在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不管是谁工作之余上法官的家门,或者请法官到酒楼茶楼一坐,谈案子方面的事请求帮忙都涉嫌行贿或者类似我国妨碍司法公正罪。再说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人愿意出面为案子上的说情,如果请之,人家会感到奇怪,反问,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不感到这是犯法或者说不感这是耻辱吗?而我国反过来了,你怎么这种蠢,不去找人说情?而被请出面的人为之说情的也乐此不彼。这种现象司空见惯,成常生态了。这既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也是两种法制的观念。
像冠兰、英花面对的这种情况,按有关的规定是绝对不能在家里与来求情的人见面的。但是她们拒绝得了吗?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与国情。
这还算好的,冠兰、英花仅从情字和面子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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