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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前。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被摆放在教室里。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子宫的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的手段。凶手有渴望被公众认知的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的权力,而这一点又与其谨慎的行事作风矛盾。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的趋向。表面上,他是一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的人,而在他的内心深处,有独特的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的漠视,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从凶手的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的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了凶手在现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且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地点。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守候与跟踪。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醉),继而杀害的过程。在方木看来,凶手这么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致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魏明军和吴兆光在死前都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是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的挣扎。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的机会。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了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的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述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的心态强烈。
所谓标记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从有据可查的连环杀人案件来看,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的不胜枚举。例如“恶魔的门徒”理查德·拉米雷兹。他在1984年至1985年期间,在美国洛杉矶连续犯下多宗命案。在犯罪现场,他都会留下特殊的标记——一个倒转的五角星。再如“约克郡屠夫”彼得·萨特克里夫。他在1975至1980年期间,在英国多地杀死13个女人。作案后,他喜欢在被害人手里塞入一张五英镑面值的钞票。这些标记行为的共同点是并非实现犯罪目的所必需的。因此,可以明显地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那么,在这三起系列杀人案中,凶手的标记行为是什么呢?从表面上来看,犯罪现场并没有留下凶手的明态标记。从潜态标记来看,最能够反映出凶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个性鲜明的“报应仪式”。无论是用血墨水解题获取密码,还是寓意为子宫的水囊,再到完美复制的火灾,都反映出凶手对“善恶有报”的执意追求。一方面,凶手表达出自己对死者的憎恨与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过这种报应仪式宣告自己有报复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是对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反映在凶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个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善恶观念分明,对任何侵犯自身的行为均无限放大,甚至带有强迫观念(例如联想、回忆、对立思维等),进而图谋报复等等。
从凶手实施的反侦查措施来看,他具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意识及能力,且呈不断升级的形态。在三起杀人案的现场均未发现指纹、头发及完整足迹。从清除现场痕迹的手段来看,凶手在前两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后清扫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凶手使用了脚套。这会缩短他在现场停留的时间,且不会因再次接触器物留下新的痕迹。这表明凶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总结和提高能力,时时修正和改善犯罪手段。在生活中,凶手也许对司法活动及法制事件高度关注,并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了解刑事侦查策略与措施。
根据上述对凶手的属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认为凶手将再次犯案,目标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新闻事件当事人。犯罪地点为公开场合。犯罪手法取决于新闻事件的内容与性质,但一定体现出“报应仪式”的特点。同时,方木不无担忧地提出,凶手为了追求更强烈的轰动效应,很可能再次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尽管方木对凶手的犯罪心理画像已经做到尽可能详尽,然而,圈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专案组经过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第一,协同交通管理部门,查看三个案发现场附近的道路视频监控录像,寻找在案发期间同时出现的可疑车辆。
第二,通知网监部门,查找针对三起新闻事件及三起杀人案的网络评论中,内容措辞激烈,带有引导性及预测性(例如新闻媒体并未公布的案件细节)的发言人。
第三,采取新闻封锁措施,案件侦破进展要绝对保密。同时,会同宣传部门,要求新闻媒体尽量减少对负面新闻的宣传与渲染,减少新闻当事人被害风险。
在现有线索有限的情况下,上述侦查活动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其范围之广,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见。于是,各路人马按部就班,纷纷忙碌起来。相比之下,方木暂时清闲下来。然而,在他心中却总有隐隐的不安,似乎自己忽略了什么。
几天下来,汇总至专案组的情报少之又少。一些专案组成员甚至动用了自己的刑事耳目。一张无形的大网悄悄地在C市拉开,然而,那条鱼,却依旧毫无踪影。
方木无意全盘否定这些侦查措施,不过,在他看来,针对这样的犯罪人,常规的侦查思路很难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本起系列杀人案相当于无动机案件。在没有明确嫌疑人范围的前提下,任何侦查活动都无异于大海捞针。如果能进一步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方木觉得,自己还需要做点什么。
宽城分局地下停车场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左右,主要用来停放公务用车。其中,有一块区域专门用来停放作为物证的车辆。在那片围着警戒线的区域里,方木很快找到了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
上汽通用五菱出产,1.3升排量,2009款标准型。方木围着这辆车转了几圈。尽管车身上已经蒙上了薄薄一层灰尘,但是看得出,这辆车还是得到了车主的精心保养。除了车尾处被消防车撞开所造成的几处破损外,其他部分基本光亮如新。
面前。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被摆放在教室里。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子宫的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的手段。凶手有渴望被公众认知的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的权力,而这一点又与其谨慎的行事作风矛盾。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的趋向。表面上,他是一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的人,而在他的内心深处,有独特的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的漠视,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从凶手的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的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了凶手在现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且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地点。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守候与跟踪。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醉),继而杀害的过程。在方木看来,凶手这么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致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魏明军和吴兆光在死前都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是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的挣扎。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的机会。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了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的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述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的心态强烈。
所谓标记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从有据可查的连环杀人案件来看,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的不胜枚举。例如“恶魔的门徒”理查德·拉米雷兹。他在1984年至1985年期间,在美国洛杉矶连续犯下多宗命案。在犯罪现场,他都会留下特殊的标记——一个倒转的五角星。再如“约克郡屠夫”彼得·萨特克里夫。他在1975至1980年期间,在英国多地杀死13个女人。作案后,他喜欢在被害人手里塞入一张五英镑面值的钞票。这些标记行为的共同点是并非实现犯罪目的所必需的。因此,可以明显地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那么,在这三起系列杀人案中,凶手的标记行为是什么呢?从表面上来看,犯罪现场并没有留下凶手的明态标记。从潜态标记来看,最能够反映出凶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个性鲜明的“报应仪式”。无论是用血墨水解题获取密码,还是寓意为子宫的水囊,再到完美复制的火灾,都反映出凶手对“善恶有报”的执意追求。一方面,凶手表达出自己对死者的憎恨与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过这种报应仪式宣告自己有报复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是对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反映在凶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个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善恶观念分明,对任何侵犯自身的行为均无限放大,甚至带有强迫观念(例如联想、回忆、对立思维等),进而图谋报复等等。
从凶手实施的反侦查措施来看,他具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意识及能力,且呈不断升级的形态。在三起杀人案的现场均未发现指纹、头发及完整足迹。从清除现场痕迹的手段来看,凶手在前两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后清扫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凶手使用了脚套。这会缩短他在现场停留的时间,且不会因再次接触器物留下新的痕迹。这表明凶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总结和提高能力,时时修正和改善犯罪手段。在生活中,凶手也许对司法活动及法制事件高度关注,并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了解刑事侦查策略与措施。
根据上述对凶手的属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认为凶手将再次犯案,目标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新闻事件当事人。犯罪地点为公开场合。犯罪手法取决于新闻事件的内容与性质,但一定体现出“报应仪式”的特点。同时,方木不无担忧地提出,凶手为了追求更强烈的轰动效应,很可能再次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尽管方木对凶手的犯罪心理画像已经做到尽可能详尽,然而,圈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专案组经过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第一,协同交通管理部门,查看三个案发现场附近的道路视频监控录像,寻找在案发期间同时出现的可疑车辆。
第二,通知网监部门,查找针对三起新闻事件及三起杀人案的网络评论中,内容措辞激烈,带有引导性及预测性(例如新闻媒体并未公布的案件细节)的发言人。
第三,采取新闻封锁措施,案件侦破进展要绝对保密。同时,会同宣传部门,要求新闻媒体尽量减少对负面新闻的宣传与渲染,减少新闻当事人被害风险。
在现有线索有限的情况下,上述侦查活动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其范围之广,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见。于是,各路人马按部就班,纷纷忙碌起来。相比之下,方木暂时清闲下来。然而,在他心中却总有隐隐的不安,似乎自己忽略了什么。
几天下来,汇总至专案组的情报少之又少。一些专案组成员甚至动用了自己的刑事耳目。一张无形的大网悄悄地在C市拉开,然而,那条鱼,却依旧毫无踪影。
方木无意全盘否定这些侦查措施,不过,在他看来,针对这样的犯罪人,常规的侦查思路很难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本起系列杀人案相当于无动机案件。在没有明确嫌疑人范围的前提下,任何侦查活动都无异于大海捞针。如果能进一步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方木觉得,自己还需要做点什么。
宽城分局地下停车场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左右,主要用来停放公务用车。其中,有一块区域专门用来停放作为物证的车辆。在那片围着警戒线的区域里,方木很快找到了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
上汽通用五菱出产,1.3升排量,2009款标准型。方木围着这辆车转了几圈。尽管车身上已经蒙上了薄薄一层灰尘,但是看得出,这辆车还是得到了车主的精心保养。除了车尾处被消防车撞开所造成的几处破损外,其他部分基本光亮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