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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好!我是《盗墓派》这本书的作者,笔名犼帝。我特此借用VIP通道来呼吁和强调几件事情!
第一,《盗墓派》的世界观构架、人物剧情,纯属本人虚构!所以,读者你们只能够当做娱乐来品读欣赏!
第二,我在此郑重强调“盗墓”的严重性,不要说有一天你走上了盗墓犯罪的道路,是看了《盗墓派》而生的欲思之念和行为,第一条我已经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只供娱乐!也请你去法律部咨询,盗墓和严重走私国家文物的,都是死罪和无期徒刑!
你也不要觉得你盗了墓,国家机构就不抓你,现在已经不是古代了,科学取证分分钟!你敢玩火,还不如去边防给国家站岗,要是不想活,也别去盗墓,还不如自杀,因为你的行为是在教唆我们的子孙后代,人可以死,但是你千万不要死了还有罪!
第三,我个人想说,文化必须多元化创作与发展,但是离不开正义性!所以读者,可以研读《盗墓派》的中心主旨,我严肃提倡保护文物,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还有,我要跟你说,咱们中国人最有价值的不是钱,而是我们的历史,我们的文化!盗墓贼盗了墓,就破坏了古墓,破坏了历史,使考古学家们无法研究相对的历史,这就产生了严重的历史断代问题,往长远了去想,文化是发展国家经济的根源,那么盗墓贼的罪过可想而知!罪不可赦!这和卖国贼的罪过是同等的!
第四,我想说,总有一天会有人来写以“盗墓派”为书名的作品,那为什么不在我手里让它变的更加有正义性呢!我会以此书,来广告各位及子孙后代保护国家文物的责任和重要性!前面剧情是长生、曹操、饕餮等为铺垫,我会以故事来告诫读者和洗涤读者的心灵,让“盗墓派”成为黑暗里的光明之剑!
第五,请订阅阅文旗下我的正版作品,本来作者就不赚钱,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我想《盗墓派》这本精彩之作,会成为一个残缺本,我想这不是读者你愿意看到的!而且盗版跟正版相比,真的不值得一看!
还有,《盗墓派》的精彩剧情仍在继续……
关于盗墓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11月27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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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盗墓派》的世界观构架、人物剧情,纯属本人虚构!所以,读者你们只能够当做娱乐来品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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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想说,总有一天会有人来写以“盗墓派”为书名的作品,那为什么不在我手里让它变的更加有正义性呢!我会以此书,来广告各位及子孙后代保护国家文物的责任和重要性!前面剧情是长生、曹操、饕餮等为铺垫,我会以故事来告诫读者和洗涤读者的心灵,让“盗墓派”成为黑暗里的光明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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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墓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11月27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