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竞赛规则(198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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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计秒计时,超时判负。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一、淘汰制。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加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好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最高积分/)]-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方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得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对手场分总和÷(最高场分÷2)]-轮次数}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的循环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同过的对手分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A如大于1,则接1计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末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竞赛组织及其它
第三十条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出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校对比赛记时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5至.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4至.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厘米。
二、棋子
标准围棋子的直径、--、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
三、计时钟
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
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未完待续)
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计秒计时,超时判负。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一、淘汰制。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加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好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最高积分/)]-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方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得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对手场分总和÷(最高场分÷2)]-轮次数}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的循环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同过的对手分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A如大于1,则接1计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末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竞赛组织及其它
第三十条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出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校对比赛记时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5至.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4至.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厘米。
二、棋子
标准围棋子的直径、--、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
三、计时钟
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
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