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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8月1日施行新的交通条例后,特区外伪造车牌号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原来的1500元增至5万元。外地司机罗先生作为第一个因变造车牌被罚5万的车主,表示很难承受,申请公开听证。(8月11日南方日报)
自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很引起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不少人认为该条例的处罚太严厉,罚款额度太高。可在我看来,新的条例却是真正地体现了对人和生命本身的尊重,那些反对者实在有点鼠目寸光。退一步言,如果觉得处罚太重,开车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则,再严厉的处罚也轮不到你,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常言道,生命是无价的。在生命面前,金山银山都显得黯然无色。是故,治理交通违规应以预防为主,治以重典,以期收到威慑的效果。古人云“治于未形,故用力少而成功多,以见其安不忘危也”——如果要等到真正出了安全事故才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则罚款再多,也唤不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了。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再重也不为过,何况,深圳市的新交通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并未远远超出大多数有车族所能承受的范围,而是在他们的承受范围之内,只不过会让大多数违规者有点心痛肉痛罢了。反之,如果违规(或违法)成本太低,给人的感觉是不痛不痒,很多潜在的违规者就有可能不会将它当回事,这样就会增加公民们出行的风险,造成公民们生命和财产的更多损失。
在各种交通违规之中,污损、遮挡或变造车牌的危害尤其大。首先,这种行为往往出于主观故意,以逃避或转嫁交通违规可能带来的惩罚,而并非一时的疏忽大意。其次,由于车牌数据不真实,故不用担心相应的惩罚会落到自己的头上来,所以,这种车主往往有恃无恐,到处乱串、超速、闯红灯,更有可能危害到他人——其实也包括他们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此意义上,对于那些犯着这一条的人,5万元的罚款并不算多,又何“冤”之有呢?
那么,遭遇条例罚款的第一名车主罗同山冤吗?我认为,一点都不冤——因为他所有的狡辩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他抱怨说“进入深圳后没有任何提示”我相信,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不会有诸如此类的提示的。不可否认,在很多可能出现危险而人们又容易忽视的场合,应该有相关的提示,但不得污损、遮挡或变造车牌不在此列——你想想,每个国家的法规那么多,如果每一个条款都必须用提示或警示牌写出来,并安放在我们容易看到的醒目的位置上,那将是多么荒谬的一幕呀,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将会被这种无处不在的提示或警示牌所淹没。因此“没有任何提示”不能为罗同山的变造车牌行为辩护。
其次,罗同山声称自己是“第一次违规又没有主观故意”而且“只是车尾号牌贴了一个数字”但法律或法规首先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研究你是否“主观故意”——“车尾号牌贴了一个数字”就是证据,尽管只是“只是”至少被贴的那个数字不是自己躲起来的,而是有人“故意”将它贴了的。再次,法律是不讲情面的,如果对于每个违规的人都“应该给个教育机会”或参考违规者当地的标准,我相信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俗话说“凡事有利必有弊”有网友指出“5万元最贵罚单绝不能视为一剂万灵膏药,更加不能被看作一劳永逸的尚方宝剑,充其量只是一把双刃剑”固然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却和正确的废话差不多,并不足以否定5万元罚款额度的合理性——事实上,那些在遵守交通规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并非其公民的道德素质天生就比国人高多少,恰恰就是因为在他们的国家交通违规的成本太高,而那些在本国遵守交通规则,到了中国却跟着撞红灯的外国人就是最好的样本。
事实证明,重罚交通违规或违法行为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制度能决定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自从对于醉驾的处罚大大加重以后,大多数人再也不敢酒后开车了。
深圳8月1日施行新的交通条例后,特区外伪造车牌号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原来的1500元增至5万元。外地司机罗先生作为第一个因变造车牌被罚5万的车主,表示很难承受,申请公开听证。(8月11日南方日报)
自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很引起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不少人认为该条例的处罚太严厉,罚款额度太高。可在我看来,新的条例却是真正地体现了对人和生命本身的尊重,那些反对者实在有点鼠目寸光。退一步言,如果觉得处罚太重,开车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则,再严厉的处罚也轮不到你,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常言道,生命是无价的。在生命面前,金山银山都显得黯然无色。是故,治理交通违规应以预防为主,治以重典,以期收到威慑的效果。古人云“治于未形,故用力少而成功多,以见其安不忘危也”——如果要等到真正出了安全事故才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则罚款再多,也唤不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了。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再重也不为过,何况,深圳市的新交通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并未远远超出大多数有车族所能承受的范围,而是在他们的承受范围之内,只不过会让大多数违规者有点心痛肉痛罢了。反之,如果违规(或违法)成本太低,给人的感觉是不痛不痒,很多潜在的违规者就有可能不会将它当回事,这样就会增加公民们出行的风险,造成公民们生命和财产的更多损失。
在各种交通违规之中,污损、遮挡或变造车牌的危害尤其大。首先,这种行为往往出于主观故意,以逃避或转嫁交通违规可能带来的惩罚,而并非一时的疏忽大意。其次,由于车牌数据不真实,故不用担心相应的惩罚会落到自己的头上来,所以,这种车主往往有恃无恐,到处乱串、超速、闯红灯,更有可能危害到他人——其实也包括他们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此意义上,对于那些犯着这一条的人,5万元的罚款并不算多,又何“冤”之有呢?
那么,遭遇条例罚款的第一名车主罗同山冤吗?我认为,一点都不冤——因为他所有的狡辩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他抱怨说“进入深圳后没有任何提示”我相信,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不会有诸如此类的提示的。不可否认,在很多可能出现危险而人们又容易忽视的场合,应该有相关的提示,但不得污损、遮挡或变造车牌不在此列——你想想,每个国家的法规那么多,如果每一个条款都必须用提示或警示牌写出来,并安放在我们容易看到的醒目的位置上,那将是多么荒谬的一幕呀,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将会被这种无处不在的提示或警示牌所淹没。因此“没有任何提示”不能为罗同山的变造车牌行为辩护。
其次,罗同山声称自己是“第一次违规又没有主观故意”而且“只是车尾号牌贴了一个数字”但法律或法规首先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研究你是否“主观故意”——“车尾号牌贴了一个数字”就是证据,尽管只是“只是”至少被贴的那个数字不是自己躲起来的,而是有人“故意”将它贴了的。再次,法律是不讲情面的,如果对于每个违规的人都“应该给个教育机会”或参考违规者当地的标准,我相信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俗话说“凡事有利必有弊”有网友指出“5万元最贵罚单绝不能视为一剂万灵膏药,更加不能被看作一劳永逸的尚方宝剑,充其量只是一把双刃剑”固然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却和正确的废话差不多,并不足以否定5万元罚款额度的合理性——事实上,那些在遵守交通规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并非其公民的道德素质天生就比国人高多少,恰恰就是因为在他们的国家交通违规的成本太高,而那些在本国遵守交通规则,到了中国却跟着撞红灯的外国人就是最好的样本。
事实证明,重罚交通违规或违法行为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制度能决定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自从对于醉驾的处罚大大加重以后,大多数人再也不敢酒后开车了。